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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宝财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河南省宝财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  发布日期:2009/8/6 16:01:52)

 

   
河南省宝财拍卖有限公司
拍 卖 规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和委托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各项条款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四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委托人必须持有身份证明或单位资质证明,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并提供相关的拍卖标的资料。
第五条 委托人应保证对委托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
第六条 如本公司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撤回拍卖标的。
(一)拍卖标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表明不一致的。
(二)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表明的重大瑕疵的。
(三)其他合理原因。
第七条 保留价由委托人提供,拍卖人有权低于保留价起拍,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第八条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第九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凭身份证明或单位资质证明填写并签署《拍卖会报名表》、《竞买合同》,交纳约定的保证金、(拍卖标的拆卸施工安全押金),领取《拍卖规则》、《拍卖标的资料》和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竞买不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十一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竞买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竞买,但必须在拍卖前向本公司提供书面的代理文件。
第十二条 《拍卖标的资料》是根据拍卖标的的现状以及我公司已知的瑕疵状况等情况对标的所做的介绍,本公司不做任何担保。
第十三条 因文字图片等拍卖标的资料和拍卖标的原物有误差的以拍卖标的原物为准。
第十四条 竞买人应亲自审验拍卖标的(包括聘请专家鉴定),自行了解标的的瑕疵状况,自行做出竞买决定,并对其竞投行为负责。
第十五条 竞买人竞买成功,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手续。成交确认手续包括《成交通知书》和《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当场付款并领取拍卖品(搬运费用自负)。买受人如确有困难,可当场  预付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三十的定金,或将其保证金扣除双方约定佣金外的部分转为定金,并应自标的成交之日起七日(或约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余款,领取拍卖标的。超过七日(或约定期限)未付款的,该拍卖标的视为未成交,定金不退还买受人,买受人并承担法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竞买人在拍卖会过程中报出标的的最高应价并使拍卖师落槌,但拒不签署成交确认手续,竞买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买受人当场领取《成交通知书》,按约定付清拍卖价款后,凭《成交通知书》及报名手续领取《成交确认书》。
第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相关产权手续自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一条及本公司的交易条款,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需要保密的竞买人应于报名时向本公司提出要求。



                                                                                       河南省宝财拍卖有限公司
                                                                                                    2007年9月19日              
   
版权所有:河南省宝财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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