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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拍卖的内容

破产企业拍卖的内容 
(  发布日期:2009/8/6 15:57:18)

 

   
破产企业拍卖的内容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大量出现,涉及破产企业财产的拍卖越来越多。

  第一节 破产
  一、 破产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依法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全权人的审判程序。我国的破产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一) 破产只适用于特定的债务人
  (二) 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 破产是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特殊手段
  (四) 破产是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程序

  二、 破产的主要过程
  所谓破产的过程,即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一) 破产申请的提出
  (二) 破产案件的管辖
  (三) 破产案件的受理
  (四) 破产公告与申报债权
  (五) 召开债权人会议
  (六) 破产财产的清算及分配
  (七)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二节 破产财产与破产企业财产
  一、 破产财产与破产企业财产的界定
  破产财产与破产企业的财产是不同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中扣除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而剩下的财产。也就是说,是可以供各个债权人依据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这部分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破产企业财产,是指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以及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破产企业财产范围,则比破产财产的范围宽泛。故一般而言,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即指包括破产财产拍卖在内的拍卖活动。 
  二、 破产财产的法律特征
  破产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一) 破产财产是法律既定范围财产
  (二) 破产财产是由清算组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三) 破产财产是在扣除有担保物债权的数额后,依照破产法规定清偿顺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 
  (四) 破产财产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 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3、依法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主权等财产,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属于破产财产的份额列入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作份出让。又如破产企业的投资开办人投入注册资金不足的,应当追缴该不足部分作为破产财产。再如,破产企业对外享有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应当由清算组实现这些权利,将这些权利变现并纳入破产财产。
  以下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不能纳入破产财产,不能由清算组进行处理并分配给有关债权人:
  1、 国家专有的财产权利。
  2、 专属于破产企业的人身权利。
  3、 破产企业职工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4、 破产企业的股东、职工的个财产。
  5、 虽属于破产企业占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租赁、借用、保管、加工的他人财产。
  6、 破产企业兴办的公益事业和职工福利事业。

  第三节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实施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必须对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无论该财产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因为担保物权的存在与否,仅对该特定物的变现价款的清偿顺序生产影响,并不影响法院和清算组对该特定物的处理变现。
  一、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实施主体
  关于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实施主体,是指在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形成的拍卖关系的主体以监督机构,包括委托人(即清算组)、受托人(即拍卖企业)以及法院(监督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及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进行破产清算业务范围内的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的具体职权主要包括: 
  (1) 接管破产企业,并清理、保管其财产、账册等;
  (2) 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追回权和撤销权,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任务和交付财产;
  (3)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营业,承认别除权、取回权,采取保持和增加破产财产价值的处分措施;
  (4) 依法提出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方案,并执行破产方案;
  (5) 进行必要的委托评估、拍卖等工作; 
  (6) 提交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7) 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从事破产清算业务范围内的其他民事活动;
  (8) 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
  (9) 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10) 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工作事项;
  可见,只有清算组才能作为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委托人。拍卖企业只能以受托人身份,与清算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而不能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拍卖合同。

    在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人民法院处于特殊的监督机构的地们。但是,人民法院不是委托人,不能直接与拍卖企业签订拍卖合同。人民法院在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1) 人民法院可以指导清算组选择资信良好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财产的变现;
  (2) 人民法院对拍卖费用有建议权和监督权,拍卖费用应尽可能地降低;
  (3) 人民法院对拍卖标的有权审查,有权决定哪些财产可以拍卖,哪些财产不能拍卖。对客观上不能拍卖或拍卖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可以不进行拍卖;
  (4) 人民法院对拍卖活动有监督权。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拍卖活动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发现拍卖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可以纠正,必要时间可以重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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