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由于种种原因,某地的一家国有老企业已经进入了破产拍卖程序,在当地的一家拍卖公司举行的秋季资产拍卖会上,该标的以含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为整体进行了拍卖。然而在该拍卖公司进入拍卖程序操作的过程中,当地政府也要求报名充当竞买人,以期竞得该标的。
焦点:
政府机关报名充当竞买人,其竞买资格如何认定?
政府参加与市场的商务活动时,与其他竞买人的法律地位有何区别?
提示:
专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32条规定:竞买人指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可以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既应属于其他组织(机关法人)范畴。
另外,政府资产既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同样也可以通过拍卖的渠道加以转让,政府参加市场的商务活动时,与其他竞买人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在市场中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必要的择购及商品转让,有利于提高政府财政透明度,也有利于廉正建设。为此,政府作为竞买人之一,参与拍卖活动是合法的。在具体操作时,拍卖人应当将政府与其他竞买人一视同仁;另一方面,政府在参加竞买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应当带有特权及发生不适合竞买人身份的言行。